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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

关于防范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分类:
投资者教育
作者:
来源:
2020/05/29
 
    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兜售所谓“原始股”“在境外柜台市场挂牌的”“将在海外上市的”等,诱骗群众购买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特作如下提示:
    一、投资者参与非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违反规定的,属于《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变相公开发行行为,如数额巨大,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罪。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等完全是骗局。
    二、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交易所进行投资。根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及其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转让”。现阶段,我国合法的交易场所是上海交8易所、深圳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投资。
    三、投资者买卖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经纪业务资格的公司进行。根据《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业务”。违反规定的,属于《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非法经营业务,如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目前,非法中介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以“投资咨询公司”、境外“××集团”等为名,未经批准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二是所谓外国资本公司或集团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未经批准从事未上市公司买卖;三是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所”、“产权托管中心”违规从事业务。投资者不要通过此类机构买卖。
    四、投资者应提高对非法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务必注意风险。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不参与非法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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